“金九銀十”,汽車行業進入銷售旺季,但一些購買熱銷車型的消費者在苦等數月后,仍遭遇各種變相加價提車的陷阱。濟南市工商局近日專門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應細簽購車合同,可適當設置賠償條款以應對加價提車。
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目前車商在提車環節“挾車要價”,直接要求消費者多付購車款的情況已很少見,但要求加購配件、保險、售后服務等變相加價卻有所抬頭,其中熱銷車型更是加價提車的多發區。
今年8月,濟南市民于先生購買一輛熱銷款式的SUV,為督促商家盡快交付車輛并防止提車時加價,于先生特別在銷售合同中注明“2個月內不加價提車或退訂金”,并交付訂金2000元。但當一個月后于先生按照通知提車時,經銷商卻強令他購買8000元的裝具,否則不能提取現車,還要排在已經支付裝具款的消費者之后等待,并聲稱“購買裝具”不屬于“加價”范疇。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工作人員調取銷售合同、銷售單據和車輛庫存情況后指出,強令加購裝具屬于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經銷商應當按照裸車價格將車輛交付于先生,否則應退還訂金。但由于于先生并沒有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經銷商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經銷商最終選擇退還于先生2000元訂金,終止了銷售合同。
據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汽車市場管理所所長韓軍介紹,由于一些熱銷車型常處于“即到即銷”的零庫存狀態,部分經銷商會在不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設置各種“加價提車”門檻,即便終止合同、退還消費者訂金,也不會影響車輛繼續銷售。
韓軍建議,消費者在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時,不妨約定對于“加價提車”等違約行為的賠償金額。同時,消費者可在購車意向明確的前提下,將預付金額標注為“定金”,如果經銷商違約,消費者可獲得兩倍定金返還;但如果消費者違約,定金將無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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