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底,江蘇常州市民張某買了一輛自動擋轎車,并于當年12月上旬向保險(放心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險)。因為對自動擋不習慣,當月中旬,張某到汽修車給車加裝了手動駕駛輔助裝置,這個裝置固定在駕駛員座位右側底盤上,采用推動桿總成一端的制動連板與汽車制動腳踏板固定在一起,實現制動。經常州市機動車檢測站對該車檢驗合格,常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隊向張某頒發了行駛證,其中載明的車輛類型為小型轎車。
2013年5月,張某開著這輛轎車在常州溧陽南渡鎮104國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導致李某受傷。經交巡警調解,張某向李某賠償了相應損失1萬余元。隨后,張某就這項賠償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持有C1駕照,而那輛自動擋轎車改裝后,變成了只能由C5駕照駕駛的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轎車,張某的行為屬于無證駕駛,不予賠償。張某與保險公司產生爭執。張某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武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依法取得駕駛證,具有了駕駛資格。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是公安部門核準的駕照與行駛證車型一致的車輛。雖然后來張某對該車加裝了制動的手動駕駛輔助裝置,但并未加裝與油門實現聯動的手動輔助裝置,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一輛只加裝了手動輔助裝置的轎車,就屬于殘疾人專用C5駕照的車輛,即只允許右下肢或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法院還指出,交巡警部門出具的行駛證上載明的涉案車輛類型為小型轎車,且在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載明張某持C1駕照駕駛該車屬無證駕駛。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某訴求,保險公司應如數賠償。目前,張某已經拿到了保險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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