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三包”工作應突破瓶頸 提升售后服務
一面是抽檢平均合格率在99.5%以上,一面是與日俱增的投訴,這讓輪胎產品的質量、可靠性表現出“冰與火”的味道。更重要的是,輪胎企業還不能放棄這塊讓他們深受“煎熬”的市場,而且,《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的正式實施,還對輪胎企業的售后服務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整車產銷量全球第一的位置注定了中國市場在輪胎產品配套和零售上的巨大潛力。在“中國輪胎企業‘三包’工作交流會”上了解到,雖然輪胎企業制定了“汽車三包”的應對措施,但他們也希望能夠盡快突破消費者使用習慣、各類標準上的瓶頸。
在中國汽車質量網的輸入“輪胎”檢索投訴,會看到上千條相關投訴,這還只是專門針對輪胎的,而在涉及其他零部件的投訴中,也有消費者提到輪胎出現的問題。在這些投訴中,大部分消費者是偶然發現輪胎的鼓包、開裂,但也有消費者經歷了因此導致的爆胎事故。而在經常見諸報端的維權案例中,消費者最終因檢測門檻和費用高等原因選擇妥協的例子并不鮮見;廠家的一貫托辭則是“使用不當”。
在“汽車三包”中,輪胎被列入13類易損耗零部件,整車廠家可針對這部分零部件進行自行設定質保期,但前提是必須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在部分已公布的易損耗零部件期限中,輪胎的質保期為3~6個月,或5000~10000公里。這樣的質保條款不僅不符合“汽車三包”規定,也低于《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中輪胎理賠的標準。
當然,這只是整車廠家的規定。據參加“中國輪胎企業‘三包’工作交流會”的部分代表介紹,錦湖、普利司通、固鉑的質保期是5年(從生產日期計算),倍耐力為4年(從生產日期計算),馬牌為3年(從售出日期計算),韓泰、佳通為3年(從生產日期計算),固特異1年(從售出日期計算)。
問題是,如果輪胎的質保期從生產之日算起,加之庫存和整車企業采購等原因,可能有的消費者剛用不久的輪胎就過質保期了。對此,部分輪胎企業的代表則認為,根據《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的規定:“理賠期限按輪胎胎側生產日期計算三年內,或經銷企業將(指終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內為理賠有效期限。”如果根據這項標準,“我們已經高于標準了。”
亟待突破的瓶頸
為什么已經高于標準的承諾依然讓消費者不滿?原因很多,與會輪胎企業代表的一個共識是標準有待完善。盡管目前我國涉及輪胎標準較多,但多數是輪胎本身產品質量和性能檢測提出的,輪胎使用性能、新車匹配技術、更換輪胎選配要求、輪胎維護技術標準較少。即使是已有標準,其規定的參數也數十年未變,遠遠趕不上輪胎行業發展的速度,達不到引導企業發展的目的。更有一位與會者坦言:“我國的標準乘用車像歐美,輕型載重就偏向美國,不統一。”
另外就是國家級測試場所。目前,我國還缺少完善的國家級輪胎測試、檢驗實驗室,這與我國輪胎產量占全球1/4的市場角色極不相符,還導致了消費者維權無門、省級橡膠檢測機構出具的輪胎檢測報告不被整車企業認可的尷尬。實驗室的缺失同樣影響了標準的提升,在美國和歐洲,2007年的輪胎測試速度由原來的每小時137公里提高到了160公里,耐久性試驗里程也從原來的3000公里提高到了4080公里,但我國相關標準未見調整。
在“中國輪胎企業‘三包’工作交流會”上,與會代表的另一個共識則是消費者教育,簡單說就是消費者使用輪胎時應注意的問題和適時地保養。錦湖的代表認為,消費者教育是一個徐璈循序漸進的過程,即使跨國企業在這個過程中也顯得勢單力薄,如果能夠由協會或相關部門牽頭,各輪胎企業配合,效果可能更好。耐克森、韓泰等企業的代表也對此表示贊同。
雖然目前消費者教育的項目還未被提上日程,但據普利司通代表介紹,《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SB/T 10468.2-2012 )已經替代了SB/T 10468.2-2008,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實施。而且,全國輪胎生產、經銷企業經銷理賠鑒定人員培訓認證也已經展開,今后進行輪胎理賠鑒定的人員須持證上崗。
承諾倒逼產品服務提升
將“三包”期限明明白白地公示在三包憑證上雖體現了企業的法定承諾,但這并不是“汽車三包”實施的目的,這只是督促企業重視產品質量、提升售后服務的手段。
一項調查顯示,消費者在購買車時,關注輪胎品牌和性能的僅為18.5%,而更換輪胎時關注輪胎品牌和性能的消費者為88.6%。在選擇輪胎時,90.3%的消費者選擇質量和性能好的輪胎。應該說,隨著消費者自行更換輪胎需求的不斷釋放,輪胎后市場的重點將是零售,而這也是輪胎企業另一個潛在經濟增長點。
行業方面,連續幾年的高投資額說明中國市場的潛力還在被挖掘中。而從投資增幅來看,2012年的380億同比回落30%,這說明輪胎行業經歷了高速擴張后,開始向追求質量、效益、品牌、標準的均衡方向發展。產量占全球1/4,銷售收入只占不到16%的對比更加說明,國內的輪胎企業需要調整結構。事實證明,輪胎行業的集中度確實越來越高——有3C認證的380家輪胎企業中,能夠生產子午胎的還不到60家。
另外,在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一定時期內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的產品或服務糾紛,消費者將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在未來,《消費品安全法》等與輪胎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將逐步出臺,這些都迫使輪胎企業不能再用一句“使用不當”把本屬于自身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從這個角度來說,“汽車三包”僅僅是一個開始。
